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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仝剑飞与线逾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剑飞,线逾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仝剑飞,男,1952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线逾前,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剑飞与被告线逾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剑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