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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陶镜安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镜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陶镜安(曾用名陶天麒),男,200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理人陶一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任柯,江安县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68号正和花园2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75972036-1。负责人吴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旭、李前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镜安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镜安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镜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镜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