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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浦洼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洪,任公司经理。被告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023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胡利民,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杰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沧州鸿伟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