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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玉萍诉被告张振东、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萍,张振东,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安玉萍,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振东,男,42岁,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洪梅,女,40岁,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萍诉被告张振东、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玉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洪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萍撤回对洪梅的起诉。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