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广西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钦州市鸿得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广西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钦州市鸿得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王利军。委托代理人:陈泽君,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北海市欣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高德庙山北海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大院南面商铺左起第6-10间。法定代表人:翟贵,经理。被告:钦州市鸿得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北二级公路牛头湾地界大棚商铺1-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兵,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霖,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广西欣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钦州市鸿得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新友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