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易永流与秦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永流,秦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易永流被告:秦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永流诉被告秦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易永流负担。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