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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因证据收集不全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审判员马朝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农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