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庄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庄某甲,今年13岁,次子庄某乙,今年10岁,三子庄某丙。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原告放弃财产,子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庄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庄某甲(2003年5月24日生),次子庄某乙(2006年2月16日生),三子庄某丙(2008年5月10日生)。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庄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英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