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梁壮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壮,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梁壮,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2619930。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壮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