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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黄某,打工。委托代理人周磊(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打工。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文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4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6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已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女儿、大女儿分别由原、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家庭成员。证据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户口薄一份。证明周紫慧系原、被告的大女儿。被告周某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吵架是因为原告当我面用手机聊天,并称呼其他男性为老公,我难以忍受才造成的。我没有经常打原告。被告周某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对原告黄某提交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女儿:大女儿周紫慧(2006年1月7日出生)、小女儿黄雨馨(2014年5月10日出生)。婚后双方在不同地方打工,分多聚少。被告猜疑原告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交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近10年,婚后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注重沟通交流,相互包容理解,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开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