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伟联与颜惠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联,颜惠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杨伟联。被告颜惠禄。原告杨伟联与被告颜惠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联、被告颜惠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伟联诉称:被告颜惠禄于2012年4月25日、6月16日两次向原告杨伟联借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万元,言明于2013年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颜惠禄辩称:确实曾向原告借款,借条是本人所写,但实际并未收到借条上所书金额25万元。两张借条被告各收到现金3万元,共6万元。出具金额分别为15万元及10万元的借条是为了瞒着原告。故仅同意归还原告6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颜惠禄于2012年4月27日、6月16日两次向原告杨伟联借款,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15万元,借期1年,2012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26日止;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6月15日止。两次借款均在本市绿莲路一马姓男子家中交付,除该男子外,在场人还有原、被告及案外人周某某。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出具15万元借条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0万元,出具10万元借条时,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但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被告辩称其仅收到6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现原告虽主张被告借款25万元,但综合其对实际交付的陈述及其资金来源等的说明,本院依法认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惠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伟联借款人民币2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杨伟联负担人民币375元,被告颜惠禄负担人民币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