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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伊甸与欧咏虹、钟达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伊甸,欧咏虹,钟达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78号原告:张伊甸,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欧咏虹,住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陶,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达欢,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伊甸、欧咏虹诉被告钟达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伊甸、欧咏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伊甸、欧咏虹负担。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侯炜邦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冬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