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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晓兵与潘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兵,潘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程晓兵,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厚青,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兵诉被告潘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处理。原告程晓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程晓兵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