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晓兵与潘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兵,潘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程晓兵,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厚青,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兵诉被告潘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处理。原告程晓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程晓兵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