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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湖北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湖北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国道口。法定代表人白皓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工业园区红花套镇周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湖北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科技公司)诉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冬芹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发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科技公司诉称,原告自2011年6月24日向被告出售氨水、阳离子等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13年5月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22850.02元。之后,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2850.0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850.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盛世科技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应收明细表一份(上面有被告公司员工李春霞签字认可),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2850.02元。2、2013年5月8日客户往来对账单一份,同证据1证明目的。3、2014年7月18日客户往来对账单一份(被告方没有盖章,但有被告的经理邓楚红签字),证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支付5万元货款,被告尚欠货款72850.02元。被告宏发科技公司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经庭审举证,对于原告盛世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与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中,原告对被告已支付货款50000元进行自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6月24日开始,原告盛世科技公司与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给被告供应氨水、阳离子等货物。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对业务往来进行了对账,签订《客户往来对账单》确认:被告宏发科技公司欠原告盛世科技公司货款数额为122850.02元。之后,被告又支付了50000元,尚欠原告72850.02元货款未结清。本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2013年5月8日的《客户往来对账单》有原、被告双方的公司签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2013年5月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共欠原告盛世科技公司货款122850.02元,之后,被告支付了50000元,尚欠72850.02元,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下欠货款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85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1元(原告已预交1621元,应退810元),由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