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汤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与刘振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刘振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汤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振录。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道信用社与刘振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振录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振录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