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宝芝诉王文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芝,王文举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孙宝芝,女,汉族,住英额布镇。委托代理人:周广利,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文举,男,汉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系被告王文举儿子,汉族,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芝诉被告王文举扶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宝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宝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