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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广州市越秀区欣光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原告:卓楚光。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均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欣光电子商行,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4层4B016号。经营者:郑飞红。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欣光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3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欣光电子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承担。审判员  郑志柱审判员  陈东生审判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潇高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