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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国建申请宣告顾宝玲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国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唐国建,男,生于1945年5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坡*号。申请人唐国建申请宣告顾宝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国建称,顾宝玲系其妻,于2009年6月16日走失,其向派出所报案后仍找不到顾宝玲,后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经法院判决,宣告顾宝玲失踪。至今顾宝玲已下落不明满四年,请求法院宣告顾宝玲死亡。经查,顾宝玲,女,生于1946年9月10日,汉族,原住金台区高家坡9号,身份证号610302119460910102,系申请人唐国建之妻。顾宝玲于2009年6月16日起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唐国建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1)金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顾宝玲失踪。现顾宝玲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顾宝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宝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顾宝玲于2009年6月16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申请人作为顾宝玲的配偶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宝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天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