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庆,总经理。被告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被告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陶光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大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759.5元,由原告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人民陪审员 马红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