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范立志与龙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志,龙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范立志,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德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范立志与被告龙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立志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立志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范立志负担。审 判 长 许修军人民陪审员 林济美人民陪审员 黄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