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孙某,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都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柏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