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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瑞云诉被告李孟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云,李孟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54号原告黄瑞云,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李孟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云诉被告李孟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孟军扣留的ZTJ2124型三轮静压机一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瑞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孟军扣留的ZTJ2124型三轮静压机一台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国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