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绍球与王勤兴、相振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球,王勤兴,相振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王绍球。被告王勤兴。被告相振起。原告王绍球诉被告王勤兴、相振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绍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