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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卢家德与高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家德,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卢家德。被执行人高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5)岑法执字第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17435元、诉讼费75元、申请费161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高波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智执行员 严雪珍执行员 陈悦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