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港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书贵与天津市金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书贵,天津市金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冯书贵,男被执行人天津市金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梅,经理。本院在执行冯书贵与天津市金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仲字(2014)第304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杨英杰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孟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