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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蔡华存,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