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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浩宇诉王增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宇,王增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周浩宇,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增友,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宇与被告王增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