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浩宇诉王增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宇,王增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周浩宇,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增友,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宇与被告王增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