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韩国芳与严处思侵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国芳,严处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国芳。委托代理人:赵海艳。委托代理人:韩景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处思。再审申请人韩国芳因与被申请人严处思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国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严处思与齐齐哈村委会恶意串通,严处思应立即归还非法侵占本人的鱼亮子280亩,将破坏的草原恢复原状,赔偿本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严处思答辩称:其早于1985年,就与齐齐哈村委会签订“鱼亮子”和60亩草原二十年的承包合同,并按期缴纳承包费。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于2008年又与村委会签定期限为2037年12月30日止的养鱼延期补充协议,合同一直履行中。而韩国芳在其弟当齐齐哈村村长期间,于2002年与齐齐哈村委会签订为期50年,含盖自己承包的“鱼亮子”、60亩草原在内的3600亩草原承包合同。其没有对韩国芳实施侵权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芳是在严处思与齐齐哈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17年后,与齐齐哈村委会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的。韩国芳没有证据证实,严处思的承包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且该合同中含盖严处思承包的“鱼亮子“、60亩草原在内,其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本院审查期间,韩国芳未向本院提交证明严处思对其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也为提交证实严处思与齐齐哈村委会之间村在恶意串通,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为此,韩国芳的再审申请理由无证据佐证,不能成立。综上,韩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国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怡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