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无极县兴业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无极县兴业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730号原告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景远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美贤,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无极县兴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郝庄乡西陈村。法定代表人孙春棉。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兴业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力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世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