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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苏果超市(盐城)有限公司解放南路购物广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苏果超市(盐城)有限公司解放南路购物广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894号原告陈志新,居民。被告苏果超市(盐城)有限公司解放南路购物广场,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08号。负责人马嘉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魏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智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新与被告苏果超市(盐城)有限公司解放南路购物广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新负担。审判员  韩顾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