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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西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瑞萍与骆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萍,骆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西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杨瑞萍,居民。被执行人骆宝明,居民。申请人杨瑞萍与被执行人骆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大西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宝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西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姜安国审 判 员  蔡树祥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志兵书 记 员  吴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