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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志扬与何子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志扬,何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扬,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何子勇,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告何子勇认欠原告周志扬饲料款人民币120000元,分期还清,逾期何子勇应就尚欠款项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扣划、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何子勇于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81394.82元,双方当事人于当天到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