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斌诉石河子市天运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曹平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斌,石河子市天运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曹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斌,男,1971年7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天运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地址:石河子市东三路四十一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赵锡谦。委托代理人:王绍利,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平,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上诉人许斌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斌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斌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