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陈凡杰、黄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陈凡杰,黄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王青松,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凡杰,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玉鑫,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青松与被告陈凡杰、黄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