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鑫、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鑫,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送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中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明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鑫,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东路**号楼。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晨光国际购物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李江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鑫、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标的为1542000元,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住所地均在河南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1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该案应属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三喜代理审判员 敬小涛代理审判员 胡志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