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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全胜与刘锋、汪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全胜,刘锋,汪艳,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朱进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汪全胜,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被执行人:刘锋,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执行人:汪艳,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执行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朱进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进寿,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依据(2014)黄中法民一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汪全胜提供的所有人为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皖J×××××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和号牌号码为皖J×××××朗逸小型轿车一辆、所有人为黄山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皖J×××××雅阁小型轿车一辆、所有人为汪伟的号牌号码为皖J×××××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执行中,提供担保物的所有权人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黄山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汪伟书面申请解除在诉讼保全阶段由本院进行保全的他们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所有人为黄山炬煌实业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皖J×××××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和号牌号码为皖J×××××朗逸小型轿车一辆、所有人为黄山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皖J×××××雅阁小型轿车一辆、所有人为汪伟的号牌号码为皖J×××××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