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培寿与张计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寿,张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杏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寿,无业。被申请执行人张计生,个体经营。本院在执行刘培寿与张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计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王变梅系被执行人张计生的妻子。本院认为王变梅对张计生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变梅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王变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培寿连带清偿债务人民币八十万零三千九百五十六元整(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杨跃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