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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6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良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良,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033号申请执行人宋良,男,汉族,1948年1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斌,镇长。原告宋良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洞泾镇政府”)不作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松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宋良依据该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洞泾镇政府对原告在(2014)松行初字第29号一案中的申请作出处理,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洞泾镇政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11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洞泾镇政府于2014年11月10日至本院陈述,其在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经镇拆违办和居委会协调,张永良助拆,已于2014年8月3日拆除张永良住户部分围墙。目前,洞泾镇政府对张永良房屋翻建情况及所在小区其他居民违章搭建情况作全面梳理、调查、核实,故请求法院对此案暂缓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宋良与其在判决申请中所指向的张永良住户同在一个小区,该小区共有农民自建房20栋左右。因生效判决判定洞泾镇政府对宋良的申请作出处理,宋良的申请仅针对张永良住户一家,而现在洞泾镇政府需对张永良住户所在小区的违章搭建情况作全面梳理、调查、核实,本案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就该小区的某一住户翻建情况及违章搭建作出处理。故在洞泾镇政府对该小区住户的翻建及违章搭建情况作出核实之前,本案暂不具有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良与被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金贤执行员包炜执行员程建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沈燕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包 炜审判员 程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