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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湘法刑初字第95号陈某某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字(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泳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1时,被告人陈某某与成某某因小事发生纠纷,用木棍将成某某右手砸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该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成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系同组村民。2014年12月22日11时,被告人陈某某与成某某因安装水泥涵管问题发生纠纷,成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家的不锈钢门打烂,被告人陈某某用木棍将成某某右手手腕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8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证实她于2014年12月22日11时被被告人陈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成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纠纷后受伤的事实及经过;3.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2014)法鉴字第1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书证。(1)刑事调解协议、报告、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2)被害人成某某的病历资料;(3)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证实其犯罪时已经成年;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因琐事与成某某发生口角用木棍致伤成某某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彦军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钟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嘉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