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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霞与钱利琴、钱利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钱利琴,钱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515号申请执行人周霞。被执行人钱利琴。被执行人钱利明。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霞与被执行人钱利琴、钱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启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钱利琴、钱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霞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分别按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0年6月22日、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三倍计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8468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利明名下有汇龙镇城市花苑3幢一单元301室房产和苏F×××××号汽车一辆,发现钱利琴名下车牌有苏F×××××、苏F×××××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车辆已由其他案件进行查封,本院对其进行了轮侯查封。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