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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尹艳与谢利容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艳,谢利容,峨眉山市大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尹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9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俊平,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利容,女,约30岁。第三人:峨眉山市大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峨眉山市。负责人:黄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艳诉被告谢利容,第三人峨眉山市大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尹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