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麻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麻某,女,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廖家桥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廖家桥镇。原告麻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麻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