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巡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彦秋与被告郭宝柱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秋,郭宝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08号原告赵彦秋,女,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告郭宝柱,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原告赵彦秋与被告郭宝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彦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彦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赵彦秋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