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金标与杜勇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标,杜勇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反诉被告):吴金标。被告(反诉原告):杜勇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标诉被告杜勇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及被告杜勇信诉原告吴金标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标及被告杜勇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标及被告杜勇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21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0.80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40万元人民币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殷志江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