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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7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芦君凤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君凤,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692号原告芦君凤,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号。法定代表人芦乃恭,董事长。原告芦君凤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黄土岗卫生服务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芦君凤诉称:我于1977年入职至2014年7月11日在被告处工作,30多年从未间断。从工资表等证据中能够看出被告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现我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6年至2007年克扣工资14186.2元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3546.55元;2、被告补偿或补交1997年至2008年3月19日未缴纳社会保险36000元;3、被告出具2008年3月20日之前被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医疗机构组织,依法注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卫生所(以下简称黄土岗卫生所)原系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村村民委员会下属部门,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2008年3月20日黄土岗卫生所方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2012年6月14日黄土岗卫生所名称变更为黄土岗卫生服务站。故芦君凤起诉要求黄土岗卫生服务站支付2006年至2007年克扣工资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补偿1997年至2008年3月19日未缴纳社会保险,显系起诉主体有误。芦君凤要求黄土岗卫生服务站补交1997年至2008年3月19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要求黄土岗卫生服务站出具2008年3月20日之前被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医疗机构组织,依法注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芦君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