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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盛天强与马敬祖、柴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天强,马敬祖,柴军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盛天强。被告马敬祖。被告柴军华。本院受理原告盛天强诉被告马敬祖、柴军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必须以雍克勤等27人诉被告马敬祖、柴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该案现在上诉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