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盛天强与马敬祖、柴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天强,马敬祖,柴军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盛天强。被告马敬祖。被告柴军华。本院受理原告盛天强诉被告马敬祖、柴军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必须以雍克勤等27人诉被告马敬祖、柴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该案现在上诉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