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茂林,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法定代表人于富光,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5)潍商终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96626.9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