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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