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