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兴圣、章兴建与章兴建、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圣,章兴建,章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张兴圣。委托代理人何广寿(特别授权)。被告章兴建。被告章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圣诉被告章兴建、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圣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圣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张兴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