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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与陈银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陈银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沭阳县学府南路188号15楼。法定代表人陆兴明。委托代理人赵娥,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