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与陈银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陈银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沭阳县学府南路188号15楼。法定代表人陆兴明。委托代理人赵娥,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自: